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劳动条例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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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劳动条例法第16条?

劳动条例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培训费用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合同中未约定保密条款,是否员工就不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非也。保密条款一般更加清楚明了,有的话会把权利义务规定得更加准确。如果没有保密条款,员工在保密义务上只是没那么清晰界定而已,但是保守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仍然是必须的、基本的,尤其是独家技术、客户资料等等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如果出卖上述商业秘密,单位一样可以依法追责。

要求所有员工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所有员工必顺遵守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员工在单位要遵守厂规厂纪,在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在单位遵守厂规厂纪,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好父亲、好母亲,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

劳动者离职后还要为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吗?

劳动者有可能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人员,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就在劳动合同中,就保密事项进行了协商一致的约定。
劳动者离职之后,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规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对劳动者本人没有约束力,可以向外透露原用工单位的有关事项。
不过大家放心,一般劳动者是无法掌握用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才能掌握的商业和技术机密的。

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事项合法吗?

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能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专利,专有技术,独特配方,甚至长年客户群,招投标标底,营销策略等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轻者影响企业业务收入,重者甚至影响企业生存,企业中所有接触这些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应自觉保守这些秘密。相关法律精神应体现在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之中。另外我还强调一点,以企业署名未出版的著作,中介机构尚未过有效期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都不允许擅自提供给不相干的人员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