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吗 公司没有支付竞业费用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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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吗

公司没有支付竞业费用有效么?

公司没有支付竞业费用有效么?

公司没有支付竞业费用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不签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还有效吗?

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竞业限制可以签,只是公司是要支付补偿金的,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补偿金的标准各城市有自己的规定。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
竞业禁止的生效条件之一: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生效条件之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生效条件之三:竞业限制约定要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谈及竞业限制问题,一般认为竞业限制包括两类:约定竞业限制与法定竞业限制。
约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通常约定竞业限制特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竞业限制一般适用于离职员工,目的是防止员工离职或者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典型的法定竞业限制如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管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中的法定竞业限制特别适用于在职的高管人员,是一种在职义务,员工离职后不再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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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法、公司法等领域内
1.如果股东在公司有担任职务,那么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适用劳动法、公司法中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如果股东不是公司员工,则单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来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故,其效力应当按照一般合同法原则执行,即只要是各方意思真实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有效并得到各方诚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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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与劳动合同并列的一类特殊合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理解除应适用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还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不应是劳动合同法。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不属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竞业限制情形,在无法适用公司法相应规定审查其效力时,其效力的审查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合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
尽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情形,但是基于利益衡平,如果对竞业限制期限不加以约束,将过分限制竞业限制义务人的劳动权和择业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限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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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如果符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可以撤销。
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禁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符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