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流程及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更新]
·
·
分类:行业
2710 阅读

吸收合并流程及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账务处理流程如下,首先,对被吸收合并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资产和负债的相关账户,第三,将合并对价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商誉,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商誉的评估与确认。

公司吸收合并不动产怎么过户?

公司吸收合并不动产有产权就正常过户,没有产权只有不过户,因为没有产权是过不了户的。

吸收合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债务,资产并入合并方自身的报表进行核算,原被合并方注销法人。
就是把他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入到你们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减少资金。
借:固定资产/存货//原材料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帐款/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

吸收合并报表怎么做?

吸收合并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只需编制个别报表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3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非同一控制: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日需要编制购买日时点的合并报表,同一控制: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日需要编制合并日时点的合并报表,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消失,其资产负债全部进入和合并方,仅编制个别报表.

反向吸收合并工商如何处理?

反向吸收合并工商不需要特殊处理,因为反向吸收合并是在会计上编制合并报表,有特殊的要求,与公司吸收合并,在工商机关登记并购双方没有特殊的影响。

企业吸收合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债务,资产并入合并方自身的报表进行核算,原被合并方注销法人。
就是把他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入到你们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减少资金。
借:固定资产/存货//原材料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帐款/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
一、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