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的薪酬符合什么原则即为合理 给高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定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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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的薪酬符合什么原则即为合理

给高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定KPI?

给高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定KPI?

给高管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如何设定kpi绩效,这是好多中小型企业老板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他们不惜花很多培训咨询费用去一些培训机构去学习,请老师到企业内部调研咨询,我认为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发展阶段来看,不要盲目,你要知道市面上所有的培训咨询机构都是靠收取培训和咨询费盈利的,他们的终极目的就是让你花钱上培训课程或者做咨询,至于适不适合并不重要,交钱就行,美其名曰“早晚用的上,提前学习,避免走弯路,少犯错误”,没错,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业务逐渐成熟,增长也步入正轨,这个时候是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那么股权激励是最好的激励手段,是不是一定要去某个机构学习,一定要弄的那么复杂呢,我认为不一定,根据企业大小人员数量多少而定,有的听听课就可以了,或者提前看一些相关的专业书籍,与做的人做一些交流,就基本可以搞定,如果只给高管团队做股权激励就更加简单了,因为这些人的观念意识比较强,思维想法很好统一,比较认同股权激励,但是给了股权以后,这些人就躺在功劳簿上了,怎么办?接下来我们来说一说,从那几个纬度来考虑和设计股权激励及被激励后的绩效:
1.从激励之初就要设定好门槛,什么样的人可以得到股权,是买还是送,如果买怎么买,对于高管的要求是什么,大部分是以业绩业务为考核标准,达到什么标准了可以获得股权等。
2.被激励的股东义务,有些人得到股权以后,工作上确变得不够积极了,没有之前的干劲儿了,所谓躺在功劳簿上坐享其成怎么办?在此就要设定好,每年要有多少所负责的业务增长,如果没有,大股东原价收回股权,一定要落实在白纸黑字,签订好相应的股东协议和条款。
3.设计好推出机制,比如要求股权期限2年或者3年以上,可按照2倍或以上的价格退出,根据实际企业现况而定,上市公司另说,如果高管在这个过程中离职了咋办?那就按照要求,比如两年以内离职,股权原价退出,退回股东分红的收益,超过几年期限可以给到你溢价收入等。
股权激励是激励机制当中的终极武器,是人才激励的金手铐,目的是留住核心人才,并让人才持续为公司发光发热,而且还能让人才获得公平的增值收益,一举双得,用的好是一种双赢,用不好就会陷入很多风险漏洞,所以酌情而定。

高管年薪扣税,如何能做到合理节税?

高管年薪薪酬收入合理节税的问题,我可以转换一下严谨的提法:不考虑福利,高管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合理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也是国家调节国民收入不均衡的工具之一。缴纳个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降低个税也是公民的权利。目前,从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新政的趋势看,国家在努力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激活国民经济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作为公民,有权经过筹划合理、合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合理节税应该有两个前提,第一是合法合规,第二是不增加所在单位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比如,隐瞒收入、虚增五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的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违法。再比如,以现金方式发放部分工资、补贴、津贴、全员福利等,企业没有纳入员工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税,这是企业违法、偷税漏税行为;再者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金发放的人工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也会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再次,合理节税可以从降低税额和延迟纳税角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充分利用年终奖降低个税。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优惠政策仍然有限,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但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年终奖可以除以12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利用偶然所得项目降低个税。如果作为子公司董监高人员,劳动关系在子公司,所取得的绩效年薪金额比较大,税负超过20%,那么可以由母公司来发放绩效年薪并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没有扣除项,按偶然所得20%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设计每月薪酬发放金额避开临界点。具体可以参见笔者2018年9月3号发表关于个税新政的文章,其中有新的税率表各税率档的临界点。
第四、充分利用个税新政中的各专项扣除金额在夫妻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疑问或有兴趣进一步了解,可以关注我的头条号~东丰财税,与我联系,一起探讨。谢谢(*^o^*)
政策依据如下: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8-08-31发文生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未明确无效和废止,认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