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善作为员工应该怎么做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但可以正常运作,是靠什么支撑?

[更新]
·
·
分类:行业
4738 阅读

企业经营不善作为员工应该怎么做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但可以正常运作,是靠什么支撑?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但可以正常运作,是靠什么支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伤残工伤员工如何处理?

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对企业和员工尤其是伤残工伤员工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多输的结果。
虽然《企业破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对企业破产时,工伤员工待遇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工伤员工来说受伤害程度远比普通员工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这两部法律对企业破产时,对工伤员工利益的保护做了明确的法律安排。但涉及到具体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伤残员工所能享受的伤残津贴较企业正常营业企业有一定的差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就意味着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还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至办理退休前,基本养老待遇低于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部分由社保基金补足。
但是,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这一条意味着:因为企业破产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津贴,破产清算后一般采用一次性给付,这取决于清算余额还剩多少了,如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就比较麻烦。再者,正常企业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旦低于此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若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支付,那么日后由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的差额因为企业破产注销而损失差额部分了。
虽然,国家法律优先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工伤待遇支付,但是最终还要看企业破产时清算资金余量,而在伤残津贴享受方面,伤残等级不一样,享受的待遇是有差别的。更重要的是,破产清算后,伤残员工本身就业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当伤残津贴等也一次性给付完毕,万一这之后病情复发了,对于伤残员工来说,这是面临的终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