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撰写规则 公文中通知与决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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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的撰写规则

公文中通知与决定的区别?

公文中通知与决定的区别?

公文中的通知和决定是有区别的。通知一般是会议通知,事件通知,只是通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上级和有关单位的会议。有什么需要要办的事情,等会结束后按会议精神办理。
决定是上级机关和组织已经决定了的事情,接到决定后照办执行就行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正确写法是?

公文的发文字号写法正确的是:
发文机关代字 年份 序号,比如:国发〔2018〕1号。发文字号相当于我们公民的身份证号,每篇公文都会对应一个特定的发文字号,如果我们在计算机中输入一个完整发文字号的话,那就能搜索出来那篇特定的公文。这就是发文字号的作用。
在发文字号当中,一定要着重注意:第一,年份必须写全,不能简写。第二,年份应当用六角括号括起来。第三,序号前不设虚位也不能加第。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用汉语简化字标识,固定使用。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代码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中;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括号,不加“第”等虚字。

公文写作应遵循什么而为?

谢谢邀请。对这个问题,我能够答。那是因为我曾在一个县级市的文秘机关工作过多年,搞了很长一段公文写作,对公文写作有实践经验。下边我就具体说说。
要谈这个问题,得先明白什么是公文?我以为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总称。它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丶处理各种公务时的书面文字工具。简单地说,它是上述单位间公务往来据以办事的凭证。应当说,公文是一种特殊文体。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有法定的作者,有一定的写作规范,有严格的写作时限,是公务活动的反映,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这样",就不能"那样"。具体说,应遵循这样几点:
第一、遵命而为。公文起草不是取决个人好恶也不是凭个人兴趣,而是必须按照决策者或者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的意见进行,有时还要按"一把手"的意愿写作。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公文制作一般是针对上级某一决策意见的贯彻、对某一情况的上报,或者领导机关对某些事项作决策,对某项工作作安排、布置,或者是对下级来作批示,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公文写作不是个人行为,必须"遵命"而写。
第二、依规而为。公文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文学创作可以充分反映写作者的个人思想、观点、感情,可以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发挥丰富的创作想象力,可以调动各种修辞手法,把文章写活让其感染人。公文则不行,必须遵循规范。一是必须遵循成文格式。每种公文都有一定的写作格式,它是固定的写作者必须"循规蹈矩"不能自出心裁,想当然,变换花样,标新立异。比如,"通知"就是"通知",不能写成"函"。公文写成后,必须送领导修改、签字,方可成印。有的公文还要单位之间会签、集体讨论,反复修改,等等。二是遵循法规写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文就是依法行政的凭据。那么,我们在写作公文时,千万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文秘人员在起草公文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好党的方针、政策,弄懂涉及该公文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好"法律"和"政策"两大关,切莫想当然。
第三、求实而为。公文是据以办事的凭证,主要是用于指导工作和处理问题的。因而,也就要求公文起草人员必须讲究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胡编乱造,不能夸大其辞,想当然。公文中反映的情况,所涉的问题,一定要准确、真实,做到"案可查"、”言有证"、”事存在”。总之,公文写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可捏造。
第四、限时而为。一般来说,公文写作是很讲时效的。它不像文学作品写作可以放一放,丢段时间再改,还可无限期地"想一想"。平常,公文写作都受着严格的时间限制,不能按部就班,想什么时候完成就什么时候完成。领导同志临时决定的文字材料,诸如讲话稿、汇报材料、请示、答复下级来文等,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个别时候加班熬夜也要完成,因为第二天就要用。特殊情况,上午临下班时交待,下午上班就要用,文秘人员就得中午不休息赶写。紧急稿子,不管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你有无写作欲望,有无写作兴趣,都得限时完成。有时写份公文,就是一两个小时,很考文秘人员的"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