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拼音书写规则
地名大头大写是什么意思?
地名大头大写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写地名的时候,首字母要大写,是第一个字母。写拼音或者英文单词的时候。
青岛城市命名规则?
应该是青岛城市道路的命名规则。
青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市道路名称的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的导向和文化功能,根据《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道路的命名和更名,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
第三条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体现了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用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文字。
第四条道路通名为路,下列具体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高,服务于长途交通的重要道路。
高架路:主要或仅用于车辆的高架立体道路。
大道:距离长、连接性强的重要道路。
街道:街道是位于城市、地区、街道或城镇中心区域的主要生活道路,街道是次要的生活道路。
支路:从主干道分出来的一条较短的路。
巷:城市居民的生活人行道,较小的道路。
其他批准的名称。
以上通用名由序数、方位等修饰词和限定词组成。
第五条公路专有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国家和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易找易记的要求,并突出指向功能。
(3)选词要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服务,反映地方文化或自然地理特征,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良好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和引导功能。
(四)禁止使用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封建色彩浓厚、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词语。
(5)一般地名都不是人造的。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地名。
(六)不以外国人的名字命名;;人名、地名或音译外文词。
(七)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或商业设施的名称命名。
(8)全市范围内尽量避免使用道路专有名称,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专有名称不得重复(由树枝、线段、数字序列衍生的道路名称除外),避免同音字、同音字、同音字。写的一模一样的汉字就是同名。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音标字是同音字。汉语拼音发音相近,容易混淆。声音。
(9)汉字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允许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词、生僻字(衍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
第六条道路命名应当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和关联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系列化和层次化。
第七条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有名称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对应关系:
(一)道路区域的位置应尽可能与专有名称行政区划的位置相对应;上级道路专名对应上级行政区划名称;主干道划分的道路专名对应主干道专名管辖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
(二)同一地区的道路专有名称串联命名时,对应同一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对应不同地区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使用青岛市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当位于相应的行政区划内。其中,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或者连接两个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是主干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
第九条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区域的道路专有名称串联命名时,尽量使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者使用不同行政区域内相近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区域内同方向道路的专有名称对应相似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以名山大川名作为道路专名的,应为主干道及以上。
(二)使用青岛市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当位于相应自然地理实体的毗邻区域。其中,与自然地理实体相邻的道路可以通过添加 "智 "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或者加上助词,如 "肖尔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区别具有相同专名和 amp等助词的相同道路肖尔 "。
第十条道路专有名称采用字与字结合命名的,应当具有美观的含义,并与同一区域的道路名称相关联。词语组合使用的词语应有明确的来源如历史文献、文化典籍、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
第十一条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应遵循统一和有序的原则,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则:
(1)具有规则道路网的棋盘形街区道路可通过在区、社区和街区的名称上添加数字序号来命名,并可通过添加 "经度和纬度在南北道路和 "纬度 "东西向道路的序号前。与主干道、河流等线状要素相交,且尺度、方向基本一致的多条道路,可用线状要素的专有名称和编号命名;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况的序号顺序应按照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规律,由小到大依次命名,有倾斜方向的道路按倾斜度使用。
(二)以点、线、面要素为中心定位,其外围(侧面)道路采用数值顺序。栏目命名,应当按照由中到外由小到大的规律有序命名。中心两侧的道路一般通过在数字序号前加方向来标识。
(3)数字序列化命名一般应遵循区域内原有道路序列化命名的规律。
第十二条支路以通用名命名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与主干道相连。如果主干道上有多条支路,且支路同时被命名为通用名,则可以按照数字序列化命名的规则进行命名。主干道上有多条支路,已命名且未命名支路的,一般不再使用支路名称。对于起点或终点与两条道路相连的支路,主干道的专有名称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
1.选择适当的等级较高的路名;
2.选择大规模的道路专有名称;
3.选择与分支道路起点相连的道路的正确名称。
第十三条同一等级、同一方向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下列情况应在章节中单独命名:
1.长度较长、不便同名管理时,同一道路名称的通名前缀方位词应当分段命名;
2.道路方向明显改变,整体上不属于一条道路;
3. "Y "-形等异形道路,主连接方向同名命名,次连接方向另取路名。
第十四条与命名道路起点反向延伸的道路起点可以调整,不影响道路门牌的排列顺序;如果起点无法调整,可以用专名后缀命名原路名,也可以另取路名。
第十五条道路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违反道路名称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一律不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反道路命名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
第十六条同名或同音的道路名称应当更名,其中一条道路名称优先,没有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情况下,预留道路名称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
2.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
3.保持道路长度较长。
4.保留更名成本高的道路。
第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是根据《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地名的一部分)拼写的。
(2)道路方向。一般用从东到西开始和从南到北开始来描述道路方向和转弯方向。
(3)道路的起点和终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相连,相连的道路为起点和终点;如果起点和终点与一个表状或片状地理实体相连,起点和终点应为其所连接的地理实体;以片状地理实体为起点和终点,应标明与片状地理实体相连的具体方位或位置。当描述起点和终点相同的道路时,应通过道路的位置来区分。
(四)道路的性质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度、宽度和路面类型,位置为道路所在的街道(镇)和方位。
(五)道路名称、更名原因以及道路名称的由来和含义。
(6)道路示意图。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与道路走向和起止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