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每月10号发上月的是如何计算
为什么厂里工资不是在每个月底发,总是在10号到20号?
为什么厂里工资不是在每个月底发,总是在10号到20号?
如果每个月月底就把工资发了,那么有的人不想干的话第二天就可以不来上班了 反正又没有压钱[捂脸],很简单的道理啊
小微企业人数少无所谓,像有些大中型企业,动辄几百号人到几千人,财务部门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把这么多人的考勤情况、奖惩情况、各种费用报销情况全部统计出来,所以一般在下个月10天之内,做出完整报表,根据报表发放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每月10号发上月工资的原因。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为了当心员工流失大要压10天的工资。真正不想做的人,也不在乎那10天工资。
11月10号退休当月能拿退休金吗?
答:11月1o号退休,当月仍领取在职工资,l2月份才能领取退休金。所有退休人员在退休当月仍属在职工作人员,只是在当月开始办理退休手续,这期间仍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等退休手续办完的下一个月,才真正成为退休人员,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就要执行退休人员的待遇了。所以11月份退休,12月份才能领取退休人员退休金。
元月份10号发工资,是按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么?
元月份10号发工资,理论上可以分为:当月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当月发当月的工资、以及当月发未来某月的工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只有后2者需要按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
个人所得税最新制度安排,是以自然年度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经营权等综合收入,是按照月(次)预缴个人所得税,一个自然年度终了,于次年的3月到6月汇算清缴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要解答这个疑问,不得不提一下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目前会计归集收入、费用最常见的会计方法,大意就是收入、成本费用属于哪个月(会计期间)就放那个会计期间,不因为收付款的期间不同而发生变化。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知,1月份发以前月份的工资,这个工资收入归属期依然是2019年度的某一个月;1月份发1月份的工资,收付实现制和全责发生制都反映出,属于2020年度的工资收入;1月份预付未来月份的工资,该工资应当计入未来月份的相关科目。
根据现实工作中的情况分析,国内大不多数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都是“事后结算工资”的现状,我们可以判断“元月份10号发工资”发的是2019年12月份的工资。该收入归集的会计期间也是2019年度,不会累积到2020年的收入中。
这个话题说到这里,有小伙伴依然有疑惑。1月10号发的工资,真没有计入2020年度的收入里面吗?是的,1月10号发的工资是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单位的成本费用已经按照全责发生制原则计入2019年12月份。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已经将1月份发的工资申报到归属于2019年12月份的综合所得里面,不会挤占2020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我们可以具体看看会计分录:
2020年1月初,会计人员根据考勤等实际情况,计算12月份的工资,并计入2019年12月份:
借:制造费用100万
借:管理费用100万
借:基本生产成本100万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应付工资400万
2020年1月15日之前,在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系统,申报缴纳2019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上述工资归集的期间属于2019年12月份,并归集的是2019年度。
2019年1月10日发放该部分工资:
借:应付工资400万
贷:银行存款等400万
小结:工资虽然在2020年1月份发放,但相关归集工作,已经由单位财务人员归集到相应的会计期间。2019年12月份的工资,2020年1月份发放,不会因为发放工资的时间是1月份、还是未来任何一个月,发生归集期间的偏差。